2024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高频考点(9)内容来了,以下是详细介绍,一起来了解下吧。
“2024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高频考点(9)”供考生参考,更多经济师考试备考相关信息,请访问本站职业资格栏目”查看。
点击查看:2024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与房地产》高频考点汇总
第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知识点: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通过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部分条款与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
(一)关于工期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①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顺延工期争议解决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力顺延工期期间。
(二)关于工程量及价款争议的解决
1.工程量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工程计价标准及方法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价款。
3.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髙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 2 年;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0 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90 日后起满 2 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6.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争议解决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