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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属性
1.法定性
2.行政性
3.专门性
4.强制性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方式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许可证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1.立案
2.调查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
3.处理
4.告知
四、其他规定
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考点:行政争议处理
一、人力资源行政争议范围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有: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率不服的;
4.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5.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三、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等行为;
5.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6.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