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 |||
举例 | 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 | |||
公示 | 名称中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
执业风险防范 |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2)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3)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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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形式 | 对外 |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责任人 | 无限连带责任 |
其他合伙人 | 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
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 责任人 | 无限连带责任 | ||
其他合伙人 | 无限连带责任 | |||
对内 |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合伙协议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